弯曲试验机适用于木材、塑料、玻璃钢、复合材料、碳纤维、金属粉末制品、陶瓷、玻璃、大理石、地砖、地板等材料的弯曲力学试验(三点弯曲试验和四点弯曲试验),三点弯曲试验满足GB/T1449-2005及GB/T9341-2008试验方法及标准,四点弯曲试验满足ASTM D6109-2010试验方法及标准。接下来,详细详细介绍弯曲试验机如何处理金属材料的弯曲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弯曲试验方法的原理、符号、试验设备、试样、试验程序、试验结果评定和试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材料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试样的弯曲试验,测定其弯曲塑性变形能力。但小适用金属管材和金属焊接接头的弯曲试验。
应在配备下列弯曲装置之一的试验机或压力机上完成试验。
a)支辊式弯曲装置;
b)V形模具式弯曲装置;
c)虎钳式弯曲装置;
d)翻板式弯曲装置;
2.1支辊式弯曲装置
2.1.1 支辊长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支辊半径应为1-10倍试样厚度支辊应具有足够的硬度。
2.1.2 除非另有规定,支辊间距离应按照式(1)确定:
l= (d + 3a ) ±5a ( 1 )
此距离在试验期间应保持不变。
2.1.3 弯曲压头直径应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弯曲压头宽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弯曲压头应具有足够的硬度
2.2 V形模具式弯曲装置
模具的V形槽其角度应为1800-α。弯曲角度应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弯曲压头的圆角半径为d/2。
模具的支承棱边应倒圆,其倒圆半径应为1~10倍试样厚度。模具和弯曲压头宽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弯曲压头应具有足够的硬度。
2.3 虎钳式弯曲装置
装置由虎钳配备足够硬度的弯心组成。可以配置加力杠杆。弯心直径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弯心宽度应人于试样宽度或直径。
2.4 翻板式弯曲装置1]
2.4.1 翻板带有楔形滑块。滑块宽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滑块应具有足够的硬度。翻板固定在耳轴上。试验时能绕耳轴轴线转动。耳轴连接弯曲角度指示器,指示00~1800的弯曲角度。
2.4.2 翻板间距离应为两翻板的试样支承面同时垂直于水平轴线时两支承面间的距离[见图4c]。
按照式(2)确定:
l=(d+2a)+e (2)
式中:e可取值2~6mm。
2.4.3 弯曲压头直径应在相关产品标准中规定弯曲压头宽度应大于试样宽度或直径。弯曲压头的压杆其厚度应略小于弯曲压头直径。弯曲压头应具有足够的硬度。
3.1 试验使用圆形、方形、矩形或多边形横截面的试样样坯的切取位置和方向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未具体规定,对于钢产品,应按照GB/T 2975的要求试样应通过机加工去除由于剪切或火焰切割等影响了材料性能的部分。
3.2 试样表面不得有划痕和损伤。方形、矩形和多边形横截面试样的棱边应倒圆,倒圆半径不超过试样厚度的1/10。棱边倒圆时不应形成影响试验结果的横向毛刺、伤痕或刻痕。
3.3 试样宽度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未具体规定,试样宽度应按照如下要求:
3.4 试样厚度或直径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如未具体规定.应按照以下要求。
3.4.1 对于板材、带材和型材.产品厚度不大于25mm时.试样厚度应为原产品的厚度:产品厚度大于25mm时,试样厚度可以机加工减薄至不小于25mm,并应保留一侧原表面。弯曲试验时试样保留的原表面应位于受拉变形一侧。
3.4.2 直径或多边形横截面内切圆直径不大于50mm的产品,其试样横截面应为产品的横截面。如试验设备能力不足,对于直径或多边形横截面内切圆直径超过30~50 mm的产品,可以按照图5将其机加工成横截面内切圆直径为不小于25mm的试样。直径或多边形横截面内切圆直径大于50mm的产品,应按照图5将其机加工成横截面内切圆直径为不小于25mm的试样。试验时,试样未经机加工的原表面应置于受拉变形的一侧,除作另有规定,钢筋类产品均以其全截面进行试验。
3.4.3锻材、铸材和半成品,其试样尺寸应在交货要求或协议中规定
3.4.4非仲裁试验,经协议可以用大于6.3条和6.4条规定的宽度和厚度的试样进行试验
3.4.5试样长度应根据试样厚度和所使用的试验设备确定。采用图1和图4的方法时可以按照式(3)确定:
L=0.5π-(d+α)+ 140 mm (3)
式中:π为圆周率,其值取3.1 。
4.1 试验一般在10-350C的室温范围内进行。对温度要求严格的试验试验温度应为230C±50C。
4.2 由相关产品标准规定,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完成试验。
4.3 试样弯曲至规定弯曲角度的试验,应将试样放于两支辊或V形模具或两水平翻板上,试样轴线应与弯曲压头轴线垂直,弯曲压头在两支座之间的中点处对试祥连续施加力使其弯曲.直至达到规定的弯曲角度。
如不能直接达到规定的弯曲角度,应将试样置于两平行压板之间,连续施加力压其两端使进一步弯曲,直至达到规定的弯曲角度。
4.4 试样弯曲至1800角两臂相距规定距离且相互平行的试验,采用图1的方法时首先对试样进行初步弯曲(弯曲角度应尽可能大),然后将试样置于两平行压板之间连续施加力压其两端使进一步弯曲,直至两臂平行。试验时可以加或不加垫块。除非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垫块厚度等于规定的弯曲压头直径;采用图4的方法时,在力作用下不改变力的方向,弯曲直至达到1800角 。
4.5 试样弯曲至两臂直接接触的试验,应首先将试样进行初步弯曲〔弯曲角度应尽可能大,然后将其置于两平行压板之间,连续施加力压其两端使进一步弯曲,直至两臂直接接触。
4.6 可以采用图3所示的方法进行弯曲试验。试样一端固定,绕弯心进行弯曲,直至达到规定的弯曲角度。
4.7 弯曲试验时,应缓慢施加弯曲力。
5.1 应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评定弯曲试验结果。如朱规定具休要求,弯曲试验后试样弯曲外表面无肉眼可见裂纹应评定为合格。
5.2 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弯曲角度认作为最小值;规定的弯曲半径认作为最大值。